当事人洪某刚买了一辆摩托车,推出院们想试一下。刚骑上,看到一些小孩在路边玩,有个孩子突然站起。洪某本能躲闪,却不料被路边电话线杆上装的铁蹬脚刮到眼睛。顿时,鲜血横流。虽经全力抢救,但右眼还是被迫摘除。
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。我到现场经过调查,觉得此案有胜诉的可能,决定接下这个案子。我注意到这个脚瞪安得太矮,而且脚蹬的延伸方向与路垂直。其他电话公司的电话线杆子都没有这个装置。这个杆子也不是紧靠路边。所以我觉得电话公司有过错应该承担一定责任。我先和当事人家属到电话公司去协商,但没有成功。电话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一位刚从司法局退下来的局长,也想在东家面前表现一下。我把这个案子立上了。我们要求的赔偿金额将进十万。
这是某个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。越是小的地方,越重视人际关系。案子办理过程中的阻力不能一一尽表。我对案件进行了充分准备。庭审后,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电话公司赔偿我方五万元。法官认为我方也存在过错,就是没带头盔。并暗示如果我方不调解,判决结果会低于五万元。当事人也不愿意再拖了,案件就这样结束了。